房客备孕期租到“甲醛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以案说法)

新闻要闻 2025-09-15 07:31:26 1

  一天傍晚,甲醛房王先生和妻子来到一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房客出租房。查看房屋时,备孕不成方圆网窗户开着,期租通着风,到法没有发现明显问题。院判于是决解,他与出租人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除合租下了这套房,同全不成方圆网约定租期为1年,额退月租金3400元,款案保证金3400元,说法并明确“租赁期间,甲醛房出租人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房客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然而,备孕第二天晚上,他和妻子再次来到这套房子时发现,窗户关上后,待在房间里一会儿就“非常不舒服”。王先生怀疑是甲醛所致,便向郭女士询问。郭女士回复称,这个问题不大,住进来时开窗通风,再买几盆绿萝放在房屋里净化空气即可。

  此后,王先生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子半个月前刚完成装修。

  “我媳妇正备孕,刚装修的房子我们不敢住。”于是,王先生将退租的想法告诉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她的理由是,在王先生看房时,她已经说过房屋新装修,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备注了新装修。如果退租,不返还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

  多次沟通无果,王先生向相关机构申请甲醛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客厅及卧室甲醛浓度约为0.20毫克/立方米,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王先生将检测报告发给郭女士,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郭女士则表示拒绝,并表示:“单方面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起诉至宝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郭女士此前1个月刚刚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了毛坯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后,便立即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装修的房屋。

  事实逐渐清晰,办案法官引导双方聚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有适租义务,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租赁物可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郭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先生租金、保证金。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的判决,为社会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具有社会价值引领的作用:房屋出租方必须履行安全居住保障义务,将健康权置于逐利之上。此外,该案价值还在于引导租赁市场向“责任先行”转型,促进形成“生命至上、诚信为本”的社会共识。(本报记者 张天培)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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